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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界定问题的批复
发布时间:2014-01-06 12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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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界定问题的批复
建办法函[2003]490号
湖北省建设厅:
你厅《关于城市界定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第三条规定,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、市、镇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都属于《城市规划法》所称的镇因此也属于《城市规划法》所称的城市。
《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44号令)主要是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与其他建制镇的特点,对非城关镇的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作出规定,关非对城市的定义作出调整。
建设部办公厅
二OO三年十月九日
